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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畜牧設施容許使用,應檢附下列文件各4份,向土地所在(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代理申辦畜牧設施容許使用委託書。自辦者免附。
三、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屬法人者,應檢具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經營計畫: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設施名稱
(二)設置目的
(三)生產計畫
(四)申請用地之使用現況及經營概況
(五)興建設施之基地地號及興建面積
(六)設施建造方式
(七)引用水之來源及廢、污水處理計畫
(八)對周邊農業環境之影響
(九)農業事業廢棄物之處理及再利用計畫
五、最近一個月內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屬都市土地者,應另檢附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六、設施配置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七、土地使用同意書與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影本、蓋章並註記與正本相符。但土地為申請人單獨所有者,免附。
八、其他規定之文件:
(一)畜牧場聘置獸醫師人員合約書。
(二)委託掩埋處理合約書或化製原料委託清運處理合約書及三聯單。
(三)引用水來源為地下水者應檢附水權狀;為自來水者應檢附水費收據。
(四)畜牧場設立點距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
宅周界500公尺範圍以上之航拍示意圖(未達應辦理畜牧場登記證書之
飼養規模者及符合臺東縣新設置畜牧場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四款但書規定者免附)。
(五)開發行為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自評表。
※若申請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者,除原設施容許使用申請書外需另檢附「臺東縣畜牧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申請書(如附件檔案)」等相關備審文件
※受理申請機關為查證之需要,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檢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每項設施收取規費200元,所收取之規費係屬業務審查性質,既經收取概不退還,並不因申請案件之駁回或其他理由而得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