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農業部115年2月26日公告修正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5項、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適用之天氣參數。說明:一、依據農業部115年2月26日農輔字第1150022206A號函辦理。二、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災害性天氣參數,依程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同辦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農民申請救助項目之災損程度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災損天氣參數,鄉(鎮、市、區)公所查證具有種植或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得免勘查;無種植或養殖客觀證明文件者,應抽樣勘查,且免再確認損失率是否達20%。三、本次修正之天氣參數適用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日以後發生之天然災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