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授權程序,協助利用人完整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以111年8月2日智著字第11160010261號函,決定旨揭三家音樂著作集管團體之電腦伴唱機公開演出共同使用報酬率(下稱「共同費率」)與單一窗口等事項,並指定由MÜST擔任單一窗口,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其中,「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之共同費率如下:(一)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年每台6,580元(未稅)。(二)為公益性目的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3,290元(未稅)。二、承上,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以下簡稱集管條例)第30條第6項規定,共同費率自實施之日起三年內,集管團體不得變更,利用人亦不得申請審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決定之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至115年1月1日止,實施已屆滿3年。三、MÜST、ACMA及TMCA等三家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已於114年12月23日自行完成協商,並公告新電腦伴唱機共同費率,將自115年1月23日起實施。其中,「公益性目的利用電腦伴唱機」之共同費率如下:(一)為文化、教育或其他公益性之目的而利用者:每年每台8,550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二)為公益性等目的而利用而無涉及營利者:每年每台5,475元(含行政事務費,未稅)。四、本項由集管團體自行協商完成之共同費率,業經臺南市政府民政局及中華伴唱設備暨著作利用人協會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5條第1項規定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審議,並已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受理,刻正審議中。有相同利用情形之利用人,依同條例第25條第2項後段規定,亦得備具書面理由及相關資料,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參加審議。五、復依《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本費率作成審議決定前,利用人得依變更前原定之使用報酬(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111年8月2日決定之共同使用報酬率)向MÜST支付使用報酬,並表明係暫付款。利用人於給付暫付款後,即得依同條例第26條第4項規定,合法利用三家集管團體之音樂著作,而免除民、刑事責任。另如費率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議決定,依同條例第26條第5項規定,利用人所給付之暫付款應依審議通過之使用報酬率調整,併予說明。六、檢附前揭三家集管團體公告之電腦伴唱機共同使用報酬費率表格1份供參(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