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後備軍人屆滿服役限齡除役年次依據:兵役法第3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5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5條及後備軍人管理規則第42條。公告事項:一、公告民國116年各階除役年齡如下:(一)二級上將:70歲(民國45年出生)。(二)中將:65歲(民國50年出生)。(三)少將:60歲(民國55年出生)。(四)上、中、少校及士官長:58歲(民國57年出生)。(五)上、中、少尉及上、中、下士:50歲(民國65年出生)。(六)志願役士兵:45歲(民國70年出生)。(七)義務役士兵、補充兵:36歲(民國79年出生)。上列人員服役限齡,計算至115年12月31日止,並自116年1月1日除役除管,不另發給除役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