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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服務)項目 | 申請用途 | 應備齊文件 | 下載 |
畜牧場登記申請 | 開設畜牧場 |
1.申請書 2.委託書(自辦者免付) 3.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資格證明書 4.地藉圖騰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自上開謄本申請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5.畜牧場經營計劃書 6.畜牧場位置圖及畜牧設施配置圖(比例尺1/600) 7.主要畜牧設施說明 8.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自有者免付) 9.畜牧設施使用權同意書(畜牧設施自有者免付) 10.「經環境保戶主管機審查核准之污染防治措施計劃書」或「排放許可證」或「檢附環保單位或可代檢測機構放流水檢驗合格報告(自上開合格報告申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或「無排放水畜牧場會勘會簽單」
注意事項如下: 一、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須具有職業學校以上畜牧、獸醫或畜牧獸醫科畢業或曾受各級政府機關辦理或委辨之畜牧專業訓練一個月以土有結業證明書,或具有二年以上現場工作經驗經鄉(鎮、市、區)公所證明其資格者。 二、土地應屬依法可作畜牧設施使用者;畜牧設施使用之土地面積不超過畜牧場土地總面積百分之八十;有建築物者應依法領有建築執照。 三、應設置畜禽廢污處理設備,並應符合有關法令規定之標準。但取得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同意委託代處理業處理廢污之詮明或有足夠土地還原畜牧廢污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者,得免設置。 四、主要畜牧設施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設置標準。 五、新設置畜牧場應距離社區、部落、商店、廠房、機關(構)、學校及非自有住宅周界一千公尺範圍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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