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所轄各鄉(鎮、巿)公所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
104年10月14日府財務字第1040207446號函頒
105年9月19日府財務字第1050187098號函修正
108年5月27日府財務字第1080109488號函修正
109年5月9日府財務字第1090092685號函修正
一、依據:公共債務法第三條、財政紀律法及「地方政府公共債務揭露注意事項」辦理。
二、目的:強化債務資訊揭露,落實全民監督。
三、適用對象:各鄉(鎮、巿)公所。
四、函報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彙整揭露事項如下:
(一)每月公共債務概況表:
各鄉(鎮、巿)公所每月五日前將核章後之前一個月公共債務概況表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二)公共債務決算數資訊,其內容如下:
1.每年一月十六日前,將「公共債務資訊管理系統」中上一年度年報之實際數修改為決算數並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2.每年四月十日前,查填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自編決算數)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3.每年八月十日前,查填上一年度公共債務表及其附表(審定決算數)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三)依國際組織標準揭露負債及向基金調度周轉金額:
每年八月十日前,於「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各級政府負債及揭露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資訊系統」填報上一年度依國際組織標準計算各級政府負債及揭露向所設各基金調度周轉金額,並列印報表函報本府彙整併送財政部。
五、網站揭露事項如下:
(一)公共債務情形如下:
1.公告時間:固定每月十日前公告前一個月債務資訊。
2.公告地點:各鄉(鎮、巿)公所網站首頁明顯處設置之「最新債務訊息」專區。
3.公告內容如下:
(1)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2)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
(3)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金額。
(4)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
(二)依財政紀律法公布事項如下:
1.本府核定之債務改善計畫及償債計畫與各月執行情形如下:
(1)債務比率達預警標準者,於接獲本府核定債務改善計畫十日內填報「○○縣○○鄉(鎮、巿)公所債務改善期程表」及「○○縣○○鄉(鎮、巿)公所○○年度各月份債務改善進度表」後公布,後續並配合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2)債務比率超限者,於接獲本府核定償債計畫十日內填報「○○縣○○鄉鎮、巿)公所償債計畫期程表」及「○○縣○○鄉(鎮、巿)公所○○年度各月份償債進度表」後公布,後續並配合每月公告時間公布前一個月執行情形。
(3)倘債務改善計畫或償債計畫修正,於接獲本府核定函後十日內配合修正前述報表。
2.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如下:
(1)按季於每年四月、七月、十月之十日前及次一年度一月出納事務整理期限結束次日(遇例假日順延)前,填報並公布截至本年度三月底、六月底、九月底及上年度十二月底向特種基金調度資訊。
(2)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每月應於網站公布各該特種基金前一個月會計月報。
(三)公告內容說明如下:
1.鄉(鎮、巿)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未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係以「實際數」表達,並以「萬元」為單位。
2.「平均每人負擔公共債務金額」:
(1)分子:即鄉(鎮、巿)公所上月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及「未 滿一年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兩者實際數之合計數。
(2)分母:以內政部統計處「內政統計月報」公布之上上月鄉(鎮、市)轄區內現住人口數為計算基礎。
(3)本項指標以「千元」為單位,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
3.「自償性公共債務未償餘額(含非營業特種基金)」:係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五項所稱之「自償性公共債務」,即指以未來營運所得資金或經指撥特定財源作為償債財源之債務。本項指標以「萬元」為單位。
4.「向非營業特種基金或專戶資金調度情形表」:公布向未納入集中支付之總預算、特別預算及營業基金、信託基金以外之特種基金及專戶調度周轉金額。若暫無調度結束日期,需將原因填寫於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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