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時間:自114年3月1日起至114年4月30日止
一、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之公所。
二、資格條件:
(一) 成年或未成年已結婚,具有行為能力之原住民。
*修繕案件遇特殊情形,申請人(繼承)未成年
參酌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依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故得由其 法定代理人提出申請。
(二) 房屋所有權人或房屋所有權人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
(三) 申請人應為自然人
(四) 房屋所有權人之法定繼承人全體共同提出申請
三、補助項目:
(一) 建購住宅:未逾3年(取得建物次年度起算3年內),且不曾接受本要點補助者。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房屋登記原因以興建(第1次登記)、買(拍)賣取得,但不得以配偶、直系親屬及兄弟姊妹為買賣對象;且用途登記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並確實居住者。
(二) 修繕住宅:自用住宅屋齡超過7年;近5年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者,不在此限。經查全家人口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台幣(以下同)10萬元以下者,或原自有住宅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無法居住者,得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四、補助金額:
(一) 建購住宅:每戶補助二十四萬元。
(二) 修繕住宅:每戶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五、審查方式:準備全戶戶口名簿(影本)、全戶所得稅及財產證明各2份(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入帳存摺封面影本、住宅照片、修繕所需估價單及其他佐證資料(如:土地使用同意書、學生證、無工作能力證明等)向戶籍所在地之公所提出申請。
六、注意事項:
1. 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臺灣省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2倍者。
2.全家人口未超過1人時,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為臺幣310萬元,每增加1人,增加新臺幣30萬元。
3.家庭所有之不動產合計金額未超過新臺幣940萬元。但未產生經濟效之原住民保留地,經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4.已領取本項補助費者,2年內不得轉賣、讓渡、出租。確無居住事實者,或經查明其資格不符,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七、修繕住宅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門窗、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設備與管線。
7.電器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