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水產設施容許使用需要準備文件如下:
申請項目及可用地別請依據: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附表四水產養殖設施分類別修正規定申請
*若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做養殖池使用:
檢附106年6月28日前既存養殖池航照圖並配置循環水設施。
*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之養殖池,以112年2月20日修正施行前之既存養殖池,且該期間有在養事實者為限,
並應檢附航照圖,及用電證明、進苗證明或其他足資證明在養事實之文件。
1.申請書。
2.經營計畫書。
3.代理申辦設施容許使用委託書(附代辦人之身份證影本)。自辦者免附。
4.最近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能申請網路電子謄本者可檢附。
5.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身份證影本。
6.如土地非申請人所有者,並應附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共有人應符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規定)或租約;如為公有土地,應附公有養魚池租賃契約。
7.設施配置圖,需套繪地籍並清楚標示地段地號,附圖說檢討各項設施設置面積比例必須符合規定,名稱及面積與申請書相符,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
8.位置略圖。
9.合法用水證明文件(期限內水權狀影本)。
10.環評自評表。
11.申辦室內水產養殖設施應檢附特定區位許可證明文件:至內政部營建署「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網站環境敏感地區單一窗口查詢平台
「應免查範圍查詢」項下「以行政區查詢應免查範圍」查詢「位置是否為環境敏感項目之應查或免查範圍」,若為應查範圍需向權責單位查詢相關意見(可線上申請)。
12.共需1式4份,申請書均須用印,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1份正本,其餘影印蓋與正本相符章。
※受理申請機關為查證之需要,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檢附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申請每項設施收取規費200元,所收取之規費係屬業務審查性質,既經收取概不退還,並不因申請案件之駁回或其他理由而得申請退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