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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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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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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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傷病醫療費用補助 |
一、低收入戶之傷、病患者。 二、中低收入戶患嚴重傷、病,所需醫療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累計達新臺幣三萬元以上者。 三、非屬前二款,患嚴重傷、病,家庭 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標準一點五倍,所需醫療 費用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 擔者。以最近三個月所生醫療費用 累計達新臺幣五萬元以上者。 前項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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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於出院或就醫後三個月內,填具申請表並檢具下列表件逕向戶籍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資格ㄧ、二款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一般民眾最近三個月內之申請人全戶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直系血親戶籍謄本(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三、列冊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中 低收入戶證明。一般民眾需自行檢附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共同生活直系血親稅賦證明(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 (一)診斷證明書(需註明入院、出院日 期)。有使用材料費、藥品費、病房費、管灌飲食費,為醫療必須,非病患或家屬自行指定,醫囑部分須敘明 (二) 全民健康保險未涵蓋之自費「病房費」,應檢附「住院期間健保床滿床或病情需要隔離,需入住非健保床」證明,如無法出具證明者,不予補助。 五、醫療費用收據正本、費用明細 及依 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 費用之證明。 六、郵局或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七、申請人若死亡,由其法定繼承人出 具共同委任及切結書,由受任人具 領。 八、申請人確實無力負擔醫療費用,須 由醫院代墊者,應檢附切結書,委 由醫院代為申請。 補充說明: ◎申請人因故須由他人代理申請者,以其親屬為優先; ◎無親屬者,得由村(里)幹事或社工員代為申請; ◎安置於身心障礙、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老人,得由其機構逕向戶籍所在地公所申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