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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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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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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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稱本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二、申請本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規定計算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三)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經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社工員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得以訪視報告為審核依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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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存簿 三、其他證明文件(無者免付): 在監證明、身障手冊、保護令、學生證、除戶謄本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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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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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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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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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家庭兒童少年緊急生活扶助 |
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兒童及少年本人、父母、監護人、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申請弱勢家庭兒童及少年緊急生活扶助(以下簡稱本扶助): (一)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設籍本縣或實際居本縣超過六個月之無戶(國)籍人口。 (三)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 (四)兒童及少年其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 1.父母一方或監護人失業、經判刑確定入獄、罹患重大傷病、精神疾病或藥酒癮戒治,致生活陷於困境。 2.父母離婚或一方死亡、失蹤,他方無力維持家庭生活。 3.父母一方因不堪家庭暴力或有其他因素出走,致生活陷於困境。 4.父母雙亡或兒童及少年遭遺棄,其親屬願代為撫養,而無經濟能力。 5.未滿十八歲未婚懷孕或有未滿十八歲之非婚生子女,經評估有經濟困難。 6.其他經評估確有生活困難,需予經濟扶助。 二、申請本扶助之弱勢家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二)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依規定計算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 (三)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 有事實足以證明最近一年生活陷困需要經濟協助,經臺東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社工員或本府委託單位社工員評估確有扶助之必要,得以訪視報告為審核依據,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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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存簿 三、其他證明文件(無者免付): 在監證明、身障手冊、保護令、學生證、除戶謄本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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