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作業範圍
領款方式與作業
關於市庫支票票面加蓋特別戳記之要點,依據台東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之規定可歸納如下:
◆凡受款人係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以及支票交付方式為「存帳」或
「郵寄」外縣市者,不論票面金額大小,一律劃平行線並加蓋「禁止背
書轉讓」等字樣。
◆受款人係一般商民而其支票交付方式為自領或郵寄縣內,票面金額在新
台幣2萬元以下(含2萬元)者,支票票面僅劃「禁止背書轉讓」,若
支票金額超過2萬元者,支票票面除劃「平行線」外,並加蓋「禁止背
書轉讓」戳記。
◆受款人為一般商民票面金額在50萬元以下者,若支用機關在付款憑單附
記事項欄內註明「支票請勿劃線」並經主辦會計人員加蓋簽證印鑑章證明
,得依其註明辦理,惟金額在50萬元(含50萬元)以上者,則「平行
線」及「禁止背書轉讓」戳記一律不予取消。
註銷市庫支票特別戳記的手續規定如下:
◆受款人為個人或私人廠商者,如因未在金融機構開戶,致無法轉帳提款者,
得取消平行線二道,但「禁止背書轉讓」囿於台東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35條暨遺失補發
受款人等原因均不予取消。
◆申請取消平行線二道,可由受款人填具申請書逕向本所申請,加蓋印鑑並
出示身份證件,經驗對後取消。
領款所需攜帶證件規定如下:
◆受款人如為個人,請攜帶身分證及印章前來領取,若本人不克前來可委託代
領人代領之,但須攜帶本人及代領人之身分證及印章,且支票不論票面金額大
小一律劃平行線二道。
◆受款人如為一般廠商,請攜帶公司發票章(商號則為店章)及負責人印章前
來領取,且印章樣式須與發票或收據上所蓋之印章相同。
◆受款人所領取之款項如為工程款、押標金、履約保證金、差額保證金等款項
,請攜帶合約書上所蓋之請款印鑑章及領款人身分證、印章。
◆對於外縣市廠商或民眾,基於便利性考量,可以郵寄或電匯方式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