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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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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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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1年03月04日
  • 發布單位 原民課
  • 聯絡人員 管理帳號

一、為救助遭遇緊急危難或災害致生活陷於困境之原住民,
    依原住民族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及社會救助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定機關為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即指直轄市、縣(市)
    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三、救助對象為具有原住民身分者。
四、救助項目為死亡救助、醫療補助、生活扶助、重大災害
    救助及其他特殊情形,經本會專案核定者。
五、認定及核發基準如下:
    (一)死亡救助: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負擔家庭生計
        者死亡,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家庭生計者死
        亡,最高補助一萬元。
    (二)醫療補助:負擔家庭生計者遭受意外傷害或罹患重
        病,致生活陷於困境,最高補助二萬元;其非負擔
        家庭生計者最高補助一萬元。
    (三)生活扶助:
       1、負擔家庭生計者失業、失蹤、應徵集召集入營服
           兵役或替代役現役、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
           拘禁或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生活陷於困境,最
           高補助一萬元。
       2、其他因遭遇重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經核定
           機關訪視評估,認定確有救助需要,最高補助一
           萬元。
    (四)重大災害救助:遭受水、火、風、雹、旱、地震及
        其他災害,致損害重大,影響生活,死亡或失蹤者
        最高補助五萬元;重傷者最高補助三萬元;無人傷
        亡,每戶最高補助一萬元。
      其他特殊情形,本會得視情況核定之。
      申請應備文件、認定基準表及相關注意事項如附表
    一。
六、申請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者,應於急難 
        事由發生日起三個月內備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
        請。
    (二)申請重大災害救助者,應自災害發生後三個月內備
        齊文件向核定機關提出申請。
    (三)核定機關對於申請個案,應掌握速審速核原則辦
        理,每一案件,自備齊有關文件之日起,於七日內
        核定。但情況特殊者,得視實際需要展延之。
    (四)核定機關審核本要點救助之申請,應派員實地訪
        查,並應蒐集相關資料,詳實填列急難救助個案認
        定表,以為審核之依據。申請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
        當理由不配合訪查或隱匿、拒絕提供相關資料、證
        明者,訪查人員應於個案認定表(如附表二)內詳
        細敘明,必要時並得拒絕受理其申請。
    (五)申請文件不完備者,核定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得駁回其申請。
    (六)以同一急難救助事由申請救助每一年度最多兩次為
        限,且第二次於申請救助獲准二個月後始得再行提
        出申請,並須重新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申請死亡救助、醫療補助及生活扶助案件,核定機
        關應就其急難事由、家庭狀況、已獲保險給付、社
        會福利救助、民間資源及個案需求等情形,填具急
        難救助個案認定表辦理核定。
    (八)急難救助金之發給以直接匯撥申請人帳戶,或郵寄
        支票,必要時得派員送達。
七、重大災害救助事件處理原則如下:
    (一)請發生地之地方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儘速
        將災情填報本會社會福利處,並依災害防救法、社
        會救助法及本要點規定緊急處理。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應
        於災害發生後立即派員查報原住民受災人數與戶
        數,並填報傷亡受災名冊與統計表,於災害發生後
        三日內以電話、傳真或電子郵件等方式快速回報傷
        亡受災名冊至本會。
    (三)急難救助金,應由災害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
        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在本會撥付之急難救
        助經費項下支應,如有經費不足情形,得申請本會
        專案撥補。
    (四)如需支援緊急救助物資(如礦泉水、米糧等),請
        發生地之主管機關,依行政程序彙報本會同意後緊
        急發放,所需經費在本會撥付主管機關之急難救助
        經費項下支應,如有經費不足情形,得申請本會專
        案撥補。
八、本要點經費來源由本會編列預算支應,依年度預算按轄
    區原住民人口數及前年度執行情形分配額度,核定機關
    應檢附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證明及收據送本會辦理撥款作
    業。
      前項經費執行結果如有賸餘款應全數繳回。
九、督導及考核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年四月、七月、十
        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彙送所轄各鄉(鎮、市、
        區)公所之執行情形季報表及經費支出明細表,函
        送本會備查。
    (二)地方政府應隨時抽查其彙整補助案件之執行情形。
    (三)本會對受補助機關,必要時得派員查證執行情形,
        並列為次年度補助之參考。
    (四)辦理本項救助執行績效良好機關應予以獎勵;執行
        欠佳且影響年度績效者,或未依本會要點規定執
        行,經查證屬實者,應予以懲處。
十、其他事項如下:
    (一)核准救助者經評估如仍有其他福利需求,由核定機
        關轉介社會、衛生、勞工或教育等體系申辦相關福
        利事項。必要時,得提供實物慰問及結合民間資源
        協助之。
    (二)申請人及其家戶成員有提供詳實資料之義務。如有
        提供不實之資料、或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
        救助者,核定機關應停止發放。
    (三)本項急難救助之申請人得為本人、配偶、子女、父
        母、兄弟姐妹、孫子女、祖父母、監護人、村里
        長。但得申請人有數人時,應選定一人代表申請。
    (四)死亡救助對象以戶內人口死亡者具原住民身分為
        限,申請人得為非原住民。
    (五)本要點所稱之負擔家庭生計者,指以其收入負擔家
        庭生活費三分之一以上者、家戶之經濟戶長雖無收
        入仍實際操持家計者,每一家戶以一人為限。
    (六)各項救助經本會專案核定者,各機關不得再依本要
        點重複核發。
    (七)同一事故符合二項以上之救助項目,以對個案最有
        利之項目合併申辦,擇優領取為原則。

 

相關附件

檔案名稱 格式 格式
原住民族委員會輔助原住民急難救助實施要點 .pdf
醫療補助申請書 .docx .odt
喪葬補助申請書 .docx .odt
生活扶助申請書 .docx .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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