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二)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或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中低收入老人(含公、私立老人安養護機構之老人或65歲以上戶內財產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規定但未領取前述津貼者),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且有照顧事實者。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與住院基本要件者並需僱請專人看護者:其主要診斷疾病名稱,包括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腎結石、輸尿管結石、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消化性潰瘍、胃炎、十二指腸瘍、肝硬化、肝炎、暈眩症、腎炎及腎病變、尿路感染、膀胱炎、尿道炎、尿道感染、自發性高血壓、高血壓性心臟病、腦震盪、顱內損傷、無併發症之頭蓋傷、軀幹挫傷、膝、腿(大腿除外)及踝之外傷等重大傷病與其它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四)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安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個案由該機構代為申請,但本補助不得與低收入老人公費收容費用補助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費用補助重複領取,需按日予以扣除。
(五)本補助不得與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重複領取;已申請居家服務者亦需扣除住院期間之服務時數;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補助標準依照臺東縣政府公告之實施計畫※
臺東縣低收入及中低收入老人重病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補助對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設籍本縣年滿65歲以上之老人。
(二)為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或衛生福利部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5倍以下中低收入老人(含公、私立老人安養護機構之老人或65歲以上戶內財產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規定但未領取前述津貼者),無家屬可提供照顧或家屬無力提供照顧,經醫師證明需僱請專人看護,且有照顧事實者。但不含入住加護病房、長期慢性病療養及醫院呼吸治療中心之醫療看護。
(三)符合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特定疾病與住院基本要件者並需僱請專人看護者:其主要診斷疾病名稱,包括急性支氣管炎、氣喘、慢性支氣管炎、腎結石、輸尿管結石、胃潰瘍、十二指腸潰瘍、消化性潰瘍、胃炎、十二指腸瘍、肝硬化、肝炎、暈眩症、腎炎及腎病變、尿路感染、膀胱炎、尿道炎、尿道感染、自發性高血壓、高血壓性心臟病、腦震盪、顱內損傷、無併發症之頭蓋傷、軀幹挫傷、膝、腿(大腿除外)及踝之外傷等重大傷病與其它主管機關公告之疾病。
(四)本府委託收容安置於安養護機構符合資格之個案由該機構代為申請,但本補助不得與低收入老人公費收容費用補助或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費用補助重複領取,需按日予以扣除。
(五)本補助不得與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重複領取;已申請居家服務者亦需扣除住院期間之服務時數;未僱請外籍看護工。
※補助標準依照臺東縣政府公告之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