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農糧署114年天然災害溫網室設施重建輔導作業案
說明:
一、依據農業部農糧署東區分署115年3月31日農糧東園字第1151351727號函辦理。
二、本作業之各階段審核時限如下:
(一)由執行單位受理書面申請文件:應於20個工作天內完成書面審查及系統登打,並彙整申請文件送本府審查。
(二)臺東縣府初審:應於收到執行單位所送文件10個工作天內完成初審,函送東區分署複核。
三、東區分署將於收到本府文件10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如有退件,請執行單位輔導申請人,於文到後20個工作天內補件;倘有特殊情形,由申請人以書面自訂補件期限及敘明原因予執行單位,並函文東區分署提出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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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檔案名稱 | 格式 | 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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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408府農務字第1150070513號函.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