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2年4月20日以農授漁字第1121203807A號令修正「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3點,發布令及作業規範,詳如附件電子檔案。
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規範第三點修正規定
三、申請者申請追溯條碼前,應於水產品生產追溯查詢系統(以下簡稱追溯系統,網址:https://www.fishqrc.org.tw/)完成資料登錄,列印「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申請表」(以下簡稱申請表,如附件三),並檢附下列文件,郵寄至財團法人台灣養殖漁業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初審單位)提出申請:
(一)資格與生產證明文件(詳如附件四)。
(二)溯源水產品資訊登錄管理作業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同意書(詳如附件五)。
(三)溯源水產品追溯條碼使用切結書,並經申請者簽章(詳如附件六)。
(四)其他經農委會指定之文件。
初審單位應核對前項所附資料(以下簡稱申請書表)與追溯系統登載資料是否完備正確,並於受理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作業。初審合格者,將申請書表送農委會辦理複審;初審不合格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由初審單位造冊送本會駁回其申請。
農委會於收件後十個工作日內辦理複審作業。複審合格者,送由追溯條碼發放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發放管理單位)依申請者選定之傳送方式,於三個工作日內,寄送驗證碼予申請者;複審不合格者,以電子郵件、簡訊或郵寄紙本方式通知申請者並副知初審單位,於接獲通知之翌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補正送複審單位;屆期未補正者,由農委會駁回其申請。
漁民經營一艘以上漁船申請追溯條碼者,應依個別漁船申請,發放管理單位應以漁船為單位分別發放條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