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12年度強化水產加工智能設備示範場域補助作業規範」,
詳如附件電子檔案。
摘要如下:
申請期間:公告日起至 112 年 5 月 31 日止,函送所屬直轄市、
縣市政府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辦理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稱漁業署)。
申請資格及條件:
(一) 申請者資格:
1. 從事養殖、契作、加工或理集貨之漁民(業)團體與農企業等成
立之合法水產加工廠、處理廠(場)。其中,農企業定義為從事
農漁業生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營業項目含漁業產、製、儲、
銷、加工等。
2. 申請單位營運之水產加工廠、處理廠(場)域之土地及建築應屬
合法使用,並符合用地編定之用途。倘土地所有權人與申請單
位不同時,應檢附土地所有權人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賃契
約書,並經法院公證,同意使用證明文件或租約應於有效期限
內。
(二) 引進省工、智能化加工設備處理、集貨包裝、搬運等設備,使
用國產水產品及可提供做為示範場域,將列為優先受補助申請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