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辦法
第一條、第八條之一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府行法字第1010114960B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府行法字第1020194778B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第4條、第 5條、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府行法字第1050033025B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5條、第6條、
第8條、第9條、第10條條文;並增訂第7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府行法字第1080038429B號令修正發布名稱、第4條、第5條、第6條、
第7條條文(原法規名稱:臺東縣公立幼兒園及非 營利幼兒園辦理優先招收不利條件幼兒辦法)
中華民國111年5月20日府行法字第111010639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條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4日府行法字第1120071246號令增訂第3條之1條文
中華民國113年5年20日府行法字第1130106093號令修正發布第1條、第8條之1條文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七條第五項與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特殊教育法第三十條第三項
規定訂定之。
第八條之一 公立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之幼兒,得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議通過後,
減少該班招收人數一至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