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國民中小學特殊教育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府行法字第113010614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9條
第 一 條 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標準適用於臺東縣各國民中、小學(以下簡稱學校)。
第 三 條 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教班),指身心障礙類及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教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第 四 條 特教班教師每週教學節數如附表。但學校有特殊情形,且不影響特殊教育學生受教權,其教學節數得經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及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報本府核准後實施。
第 五 條 學校應進用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擔任特教班教師,並以專任為原則,國民小學每班編制教師二人;國民中學每班編制教師三人。
第 六 條 特教班教師以兼任特殊教育行政工作為原則。但如囿於學校員額編制需兼任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應報本府核准。
為避免影響學生受教權益,學校特教班教師其擔任組長所酌減節數應比照其他組長納入全校總體節數分配,但不得減少任教特教班之每週上課總節數。
第 七 條 學校特教組長以具備合格特殊教育教師資格或曾擔任特教班實際教學經歷者優先。
第 八 條 特教班教師如因學生學習需要,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教學者,其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不得超過其教學總節數二分之一。
第 九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