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申請本補助之身心障礙者(以下簡稱申請人)具備下列各款規定,始得申請本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一)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且領有本府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4倍者。
(三)現未接受政府購屋貸款利息補貼或興建住宅費用補助者。
(四)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或僅有一戶於5年內向本府提出
本貸款申請,尚未全部清償者。
(五)貸款利息補貼應以身心障礙者持有之住宅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
作為貸款之抵押物。
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
(一)貸款額度:由承貸金融機構或郵局勘驗後覈實決定,最高不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二)年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議定之;付息不還本之寬限期最長5年。但無法依限還
款者,經該承貸金融機構同意後,可再展延寬限期,展延期限由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
議定之。
(三)計算基準:比照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補助身心障礙者原購屋承貸金融機構或郵
局貸款利率與國民住宅基金提供部分利率之差額。
三、申辦方式:
身心障礙者或其委託人,得填(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三)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全戶各類財稅資料或低(中低)收入戶證明。
(四)建物謄本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
(五)申請人本人或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住宅房屋貸款銀行存摺封面及內
頁前一年貸款明細影本。
(六)最近三個月內之貸款餘額證明書。
(七)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