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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貼對象之資格及條件: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並領有本縣核(換)發或註記之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或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
(二)現未接受政府相關租金或貸款利息補貼者(如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等)。
(三)現未獲政府補助住宿式照顧費用者。
(四)現未使用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者。
(五)租賃房屋座落於本縣轄區內。
(六)身心障礙者、配偶及其戶籍內之直系親屬均無自有住宅,但現有住宅經本府認定不適合居住者,不在此限。
二、補貼項目及補貼基準:
(一)單身家庭:按月每坪補助220元,最高補助7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二)二口家庭:按月每坪補助220元,最高補助12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三)三口以上家庭:按月每坪補助220元,最高補助17坪,並以租金總額50%為上限。
(四)租屋保證金、公共管理費等相關費用不予補助,申請補助金額低於規定上限者,核實補助。
三、申請案件送交方式:
身心障礙者或其委託人,得填(檢)具下列文件,至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辦理:
(一)申請表。
(二)身心障礙證明正、反面影本。
(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中低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配偶及其戶籍內直系親屬之全戶各類財稅資料。
(五)申請人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六)合法房屋證明及出租人為房屋所有權之證明(如建物所有權狀、房屋使用執照、房屋建物騰本等)影本。
(七)租賃契約書影本。
(八)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