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條件:
1.依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第2條相關規定,補助申請人須原實際居住於本縣;如已入住(就托)外縣市機構後始遷籍於本縣,則不符申請本補助資格。
2.依法領有臺東縣核(換)發之身心障礙證明。
應備文件:
1.申請表
2.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3.身心障礙需求評估核定公文
(如尚未取得,請檢附本府ICF需求評估申請表)
4.機構收容同意書
*請使用本府表格,註明入住或預定入住日期及使用福利情形
5.精神病患性質評估表(第1類編碼【12】者需檢附)
符合該評估表第五類、第六類之慢性化、穩定化者
6.其他證明文件(例如:低收入戶證明書)
補助金額:
詳下載處「補助標準附表一」及「補助標準附表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