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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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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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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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 |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驗傷單、通報單、民事保護令、法院判決等家暴證明) ※符合第3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第5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需檢附評估表) |
一、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存簿 三、其他證明文件(無者免付): 在監證明、身障手冊、保護令、 學生證、診斷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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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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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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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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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境遇家庭 |
申請人其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二、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三、家庭暴力受害。 (驗傷單、通報單、民事保護令、法院判決等家暴證明) ※符合第3款規定,申請子女生活津貼及兒童托育津貼,以依民事保護令取得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有具體事實證明獨自扶養子女者為限。 四、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五、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祖父母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六歲以下子女或孫子女致不能工作。 ※第5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六、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七、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需檢附評估表) |
一、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二、申請人或受補助人郵局存簿 三、其他證明文件(無者免付): 在監證明、身障手冊、保護令、 學生證、診斷證明書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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