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協助未滿 20 歲懷孕者於孕期及產後營養補給調養身體,以健全產婦及嬰兒健康,提供孕期及產後與月子餐食及租屋補助,以減輕未滿 20 歲父母產後生活及育兒經濟負擔。
三、辦理期限:1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115 年 12 月 31 日止。
四、補助對象:設籍本縣未滿 20 歲之懷孕者及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規定之人工流產者。
五、補助財稅核算基準:
(一)未滿 20 歲懷孕者其家庭經本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二)經濟弱勢家庭:
1.未滿 20 歲懷孕者,依當年度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度公佈最低生活費用 1.5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股票、投資、存款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整。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土地、房屋等)總值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整。
4.本計畫所稱家庭或全家人口,指未滿 20 歲懷孕者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及實際共同生活之兄弟姊妹,但未與單親家庭未滿 20歲懷孕共同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擔其對未滿 20
歲懷孕者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不列入。倘未滿 20 歲懷孕者已結緍其配偶應併計。
六、補助標準:
(一)孕期及產後營養補助以 1 次為限,每次最高補助新臺幣 6,000 元。
(二)補助坐月子期間,包含食材每人每日最高補助新臺幣 1,200 元整,每人最高補助 30 日。
(三)懷孕滿二十週以上流產者,補助最高 30 日之月子餐食,懷孕 十二週以上未滿二十週流產者,補助最高 15 日之月子餐食。
(四)房 屋 租 金 費 用 依 實 際 支 出 覈 實 補 助 , 每 月 最 高 補 助 新 臺 幣 3,000 元,以補助 3 個月為原則。經社工評估有必要時(檢附評 估報告),得予延長補助 3 個月,以延長一次為限。
(五)依其他法令、計畫領取相同性質補助,不得重複申請本項補助。
相關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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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補助計畫及申請表.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