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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說明:
對於民眾(被保險人)因無力負擔國民年金保險費者,可檢附身份證及全家戶籍謄本等相關資料證件,逕向戶籍地區公所出申請。
一、全家應計算人口範圍:
依據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第13條,鎖定全家人口,其應計算範圍,除被保險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二、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台東縣115年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5,515元
(一)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以下為(115年度即23,273元),
其被保險人自付比率30%(一個月自付665元)。
(二)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2倍(115年即31,030),且未超過台灣地區
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被保險人自付比率45%(一個月自付9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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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對象:所有國民年金被保險民眾
• 應備證件:(申請人應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二、視實際需要檢附其他相關證件:
(1)包括年滿16歲以上25歲以下在學者,檢附蓋有註冊章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正本。
(2)最近1個月內公立或私立財團法人醫院診斷證明書(載明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
(3)服役(刑)證明。
(4)失蹤滿6個月證明。
三、委任代理人者,應檢具代申請書委託(授權)書及代理人身分證。
**系統代為查調,申請人免自行檢附之文件:
一、全家應計算人口戶籍謄本及財稅資料。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限設籍本市民眾)。
三、最新之職業保險(勞、農、漁保)投保清單。
四、學籍資料(需提供學校名稱,並限本市高中職以下、全國大專以上)。
• 申請方式:逕向戶籍所在公所辦理。
• 交付方式:經審查後,以公文通知核定結果。
• 處理期限:60-80天
• 備 註:
聯絡電話: (089)3253015轉138
單位承辦: 社會課 張益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