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內容:
一、依據: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161 條第 1 項第 3 款、 住宅法第 9 條第 1 款第 5 項 及修繕住宅貸
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 7 條辦理。
二、補助對象 應符合下列資格 。
(一) 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已列款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工評估之弱勢家戶者 。
(二) 未配住公有宿舍或社會住宅。
(三) 未安置於安養護機構。
(四) 申請人同一列冊 (中)低收入戶之家屬及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無其他可居住自有住宅。
(五) 同一住宅或同申請戶近三年內不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修繕。
(六) 申請修繕房屋為主要居所且主建物非屬違章建築者。
(七) 申請修繕房屋應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1.本人、配偶、直系一等親血親及共同生活家屬所有房屋。
2.已居住滿三年且借用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3.已居住滿一年且租賃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三、 補助標準:
(一) 經本府審查,依其修繕內容,面積大小及房屋所有權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補助 10 萬元。
2.低收入戶租借 住宅 最高補助 8 萬元。
3.中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補助 8 萬元。
4.中低收入戶租借 住宅 最高補助 6 萬元。
5.弱勢家戶 自有 租借 住宅最高補助 5 萬元。
(二) 修繕項目已影響起居最高補助該項目全額,修繕品項未損壞但因不可抗力因素 身體狀況…等 影響起居最高補助該項目全額,修繕項目影響居住品質但不影響居住功能最高補助該項目百分之八十,修繕總額金額以千元為單位且不得超過前項規定。
(三) 本府得視申請案件數量及申請案件急迫性酌予調整補助順序。
相關附件
檔案名稱 | 格式 | 格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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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年(中)低收入戶及弱勢家戶住宅修繕補助計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