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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扶助】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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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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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4年01月30日
  • 發布單位 社會課
  • 聯絡人員 管理帳號

 

申請類別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依法領有申領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但其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前一年度,已領取前項生活補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之限制。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一、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舊案續辦者得免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

四、其他可證明列計人口及收入、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
◎ 國中(15歲以上含)及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需經學校查驗核章)或在學證明正本
◎ 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優惠利率存款證明  
◎ 失蹤人口報案協尋紀錄
◎  在監證明
◎ 外配居留證
◎ 退休俸(金)證明文件
◎ 公益彩券最近一年內立即型經銷商銷售證明…等。

 

 

申請類別
申請資格
應備文件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依法領有申領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一、實際居住於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二、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三、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於機構夜間式或全日住宿式服務。
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一)低收入戶。
(二)中低收入戶。
(三)家庭總收入及財產符合下列基準:
1.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一點五倍。
2.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二百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3. 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臺灣省不動產限額二倍。但其有特殊情形,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前一年度,已領取前項生活補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前項第四款第三目之三之限制。

同時符合申請第一項生活補助費及政府所提供其他生活補助或生活津貼要件者,僅能擇一領取。但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及榮民就養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所領政府核發之各種補助及津貼,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

一、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舊案續辦者得免附)。

二、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

三、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

四、其他可證明列計人口及收入、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
◎ 國中(15歲以上含)及高中職以上學生證影本(需經學校查驗核章)或在學證明正本
◎ 身心障礙者手冊或證明影本
◎ 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書正本
◎ 優惠利率存款證明  
◎ 失蹤人口報案協尋紀錄
◎  在監證明
◎ 外配居留證
◎ 退休俸(金)證明文件
◎ 公益彩券最近一年內立即型經銷商銷售證明…等。

 

相關附件

檔案名稱 格式 格式
給付金額 .pdf
申請表 .pdf
委託書 .pdf
申復書 .pdf
法令依據 .pdf
113年度最低生活費、家庭財產一定金額公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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