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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設籍且實際居住臺東縣 以下簡稱本縣 年滿六十五 歲列冊之低收入戶老人或中低收入老人。 本辦法補助原則如下: 一、補助改善老人現住宅設施設備,以維護老人生活安全與品質為原則。 二、每戶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整。 三、已接受本辦法補助者,同一住宅或同一申請人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四、已接受政府其他相關住宅改善補助者,三年內不得重複申請。 五、已接受居家無障礙設施設備改善補助者,就該補助項目之使用年限 內,不得重複申請。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 鎮、市 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證明文件正本。三、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 印 本及印章。 四、全戶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 資料 。 五、土地及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 (一)自有房屋及土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或可資證明文件。 (二)非自有房屋及土地:房屋及土地所有權狀影印本、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如為租賃房屋,須附簽約自本年度起, 核算三年以上經法院公證證明或村里長簽章證明之租賃契約書影印本。 六、改善工程估價單影 印 本 應載明改善項目、規格、數量、單位、單價 及總價等,且須加蓋店章、統一編號及負責人私章 。 七、申請改善項目施工前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