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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有本縣核發低收入戶並具備下列各款規定資格者,始符合申請條件:
(一)、低收入戶(以下簡稱為申請者)及其扶養者(係指已婚申請者之配偶、直系卑親屬或未婚申請者之直系尊親屬或與其同住之人)於各縣市均無自有住宅,而於本縣租賃非三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之合法房屋居住,且租賃期間自申請日起應剩有四個月以上。
(二)、設籍本縣且有居住事實滿三個月以上。
(三)、現未獲政府同性質貸款或補助。
(四)、現未獲政府安置於國宅或安置住所。
(五)、現未借住公有房舍或平價住宅。
(六)、租賃房屋在本縣之行政區域內且為合法建築物。
申請租金補助應檢附之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表、切結書及低收入戶證明(由鄉鎮市公所提供,切結書部份受監護宣告之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委託辦理者受委託人應於委託書簽章。
(二)、申請者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資料或新式戶口名薄(戶籍應遷入租賃房屋地址內)。
(三)、租賃房屋之契約書影本及建物登記簿謄本(或房屋所有權狀影本)。
(四)、申請者本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乙份。
(五)、申請者及其扶養者查擁有房屋但符合第九點規定者應檢附房屋稅籍證明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