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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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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1月1日至115年11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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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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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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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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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籍本縣四個月以上,已列款之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或經本府社工評估之弱勢家戶者。
(二)未配住公有宿舍或社會住宅。
(三)未安置於安養護機構。
(四)申請人同一列冊 (中)低收入戶之家屬及申請人或配偶同戶之直系血親均無其他可居住自有住宅。
(五)同一住宅或同申請戶近三年內不曾獲得政府機關補助修繕。
(六)申請修繕房屋為主要居所且主建物非屬違章建築者。
(七)申請修繕房屋應符合下列任一資格:
1.本人、配偶、直系一等親血親及共同生活家屬所有房屋。
2.已居住滿三年且借用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3.已居住滿一年且租賃契約期限尚餘三年以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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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須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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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表(附件1)。
(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由公所出具)。
(三)經縣府社工評估之弱勢家戶相關證明文件。
(四)申請人身分證影本乙份。
(五)申請人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請勿省略記事欄)
(六)申請人郵局存簿。
(七)土地及建物所有權證明文件(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印本或謄本,如無法提供上述文件請出示『合法房屋證明』,另「房屋稅籍證明書」僅供納稅義務人了解該房屋之課稅情形,無法作為不動產產權或合法房屋的證明文件) 。
(八)申請人切結書(附件2)。
(九)申請修繕房為配偶、直系一親等血親所有,應附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附件3)(租借房屋應附屋主切結書,免附所有權人修繕同意書)。
(十)申請修繕房屋非自有房屋:
1.租賃房屋須附房屋租賃契約書(租屋期限自申請月起核算尚餘三年以上)及經村里長簽章之屋主切結書(附件4,房屋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得免村里長簽章)之影本。
2.借住房屋需附房屋借用契約書(借用期限自申請月起核算超過三年以上)及經村里長簽章之屋主切結書(附件4,房屋借用契約經法院公證得免村里長簽章)影本。
(十一)住宅改善或設備估價單影本,必要時請附施工內容簡圖。
(十二)修繕前照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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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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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經縣府審查,依其修繕內容,面積大小及房屋所有權核定補助金額,補助標準如下:
1.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補助10萬元。
2.低收入戶租借住宅最高補助8萬元。
3.中低收入戶自有住宅最高補助8萬元。
4.中低收入戶租借住宅最高補助6萬元。
5.弱勢家戶自有(租借)住宅最高補助5萬元。
(二)修繕項目已影響起居最高補助該項目全額,修繕品項未損壞但因不可抗力因素(身體狀況…等)影響起居最高補助該項目全額,修繕項目影響居住品質但不影響居住功能最高補助該項目百分之八十,修繕總額金額以千元為單位且不得超過前項規定。
(三)縣府得視申請案件數量及申請案件急迫性酌予調整補助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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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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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補助項目:修繕、改善範圍須與主建築物相連且不含各類物品用品,如下列。
(一)房屋主體修繕(含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二)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三)室內給水、排水設施、設備。
(四)衛浴設施、設備。(不含各類電器用品購置)
(五)一般照明設備。
(六)無障礙設施設備。
(七)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八)電氣管線。
(九)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十)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十一) 經社工評估其他必須性之居住安全相關設施設備。
※申請簡易修繕之設施設備項目不得影響建築物結構安全,或違反建築法、消防法等公共安全相關規定。
(ㄧ)縣府於收受各鄉鎮市公所核轉案件,依各案需求情況,其核定結果函知各鄉鎮市公所,縣府社工評估送件不在此列。
(二)申請核定通過後,倘有違反本計畫規定之情事與經查核未滿三年之居住事實,其原因應歸責於屋主時(例:屋主提早收回房屋),屋主應附應負法律責任並依法繳回該補助款;若其原因應歸責於申請家戶時(例:遷出本縣),申請人應負法律責任並依法繳回該補助款;若申請人死亡,屋主及申請人不需繳回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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