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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救助】低收暨中低收入戶生活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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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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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4年09月01日
  • 發布單位 社會課
  • 聯絡人員 管理帳號
申請類別
應備文件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

一、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舊案續辦者得免附)。

二、社會救助申請表。

三、國中(含)以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四、符合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者,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所開具可資證明之診斷書。

五、優惠利率存款證明。

六、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七、受監護宣告者應檢具受監護宣告證明(戶口名簿有載明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八、申請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排除應計算人口,應檢附法院判決確定免除扶養義務者及減輕其義務之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至其支付之扶養費仍計其他收入核算之。

九、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十、其他可證明列計人口及收入、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應備文件:

(一)臺東縣政府申辦社會福利委託(授權)書(本人申辦者免附)。

(二)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申請書或自願放棄切結書(凡戶內人口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皆應檢附;倘申請「自動轉帳付款」, 則須另檢附「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並加蓋扣款帳戶印鑑。)

(三)外配居留證。

(四)在監證明。

(五)退休俸(金)證明資料。

★設籍本縣而於機構安置之個案,得於年度總清查時由機構通知家屬提出低收入戶申請,或由機構逕為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社救法第5條規定)

三、114年規定最低生活費用:

(一)「低收入戶」調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以下。

(二)「中低收入戶」調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為23,273元以下。

四、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一)動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投資等):

1.「低收入戶」平均每人95,000元以下;

2.「中低收入戶」平均每人142,500元以下。

(二)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

1.「低收入戶」全戶總值在373萬元以下 。

2.「中低收入戶」全戶總值在560萬元以下  。

申請類別
應備文件
申請資格

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生活津貼

一、新式戶口名簿影本(但舊案續辦者得免附)。

二、社會救助申請表。

三、國中(含)以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書。

四、符合本法第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者,應檢具公立醫療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所開具可資證明之診斷書。

五、優惠利率存款證明。

六、失蹤人口報案滿六個月以上之警政機關證明文件(如失蹤多年應有最近六個月之協尋紀錄)。

七、受監護宣告者應檢具受監護宣告證明(戶口名簿有載明者,得以戶口名簿代之)。

八、申請依本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排除應計算人口,應檢附法院判決確定免除扶養義務者及減輕其義務之離婚協議書或離婚判決書影本,至其支付之扶養費仍計其他收入核算之。

九、申請人之郵局存摺封面影本。

十、其他可證明列計人口及收入、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

十一、其他應備文件:

(一)臺東縣政府申辦社會福利委託(授權)書(本人申辦者免附)。

(二)兒童及少年教育發展帳戶申請書或自願放棄切結書(凡戶內人口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皆應檢附;倘申請「自動轉帳付款」, 則須另檢附「自動轉帳付款授權書」並加蓋扣款帳戶印鑑。)

(三)外配居留證。

(四)在監證明。

(五)退休俸(金)證明資料。

★設籍本縣而於機構安置之個案,得於年度總清查時由機構通知家屬提出低收入戶申請,或由機構逕為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應由同一戶籍具行為能力之人代表之。但情形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 (一)配偶。 (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 (三)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 (四)前三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社救法第5條規定)

三、114年規定最低生活費用:

(一)「低收入戶」調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為15,515元以下。

(二)「中低收入戶」調查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為23,273元以下。

四、依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4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家庭財產包括動產及不動產,其金額應分別定之。

(一)動產(包括存款、有價證券、投資等):

1.「低收入戶」平均每人95,000元以下;

2.「中低收入戶」平均每人142,500元以下。

(二)不動產(包括土地及房屋):

1.「低收入戶」全戶總值在373萬元以下 。

2.「中低收入戶」全戶總值在560萬元以下  。

相關附件

檔案名稱 格式 格式
臺東縣社會救助申請暨切結書 .pdf
臺東縣申辦社會福利委託(授權)書 .pdf
臺東縣社會救助申復書 .pdf
自願放棄臺東縣社會救助列冊資格切結書 .pdf
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申請書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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