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低收入戶喪葬生活補助
申請人:由具行為能力之亡者親屬以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含已登記結婚但尚未領有身分證之外籍配偶)。
(二)亡者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亡者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與亡者同戶籍共同生活最近親等之旁系血親。
(五)與亡者共同生活並支付喪葬費用之其他親友(附村里長證明)。
(六)申請人因故需他人代理申請時,依序以次一順位親屬為優先;申請人應出具委託切結書。
(七)死亡者戶內只有1人,無前述親友,由當地鄉鎮市公所辦理葬埋者,不予補助。
(八)其他特殊情形者,經本府依實際狀況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
補助金額:每案補助5,000元整。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即死亡日起)2個月內,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死亡證明書
(三)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四)申請人與死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
(六)申請人補助領據
※詳細相關規定及申請表件請參附件※
臺東縣低收入戶喪葬生活補助
申請人:由具行為能力之亡者親屬以下列順序定之
(一)配偶(含已登記結婚但尚未領有身分證之外籍配偶)。
(二)亡者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三)亡者最近親等之直系血親尊親屬。
(四)與亡者同戶籍共同生活最近親等之旁系血親。
(五)與亡者共同生活並支付喪葬費用之其他親友(附村里長證明)。
(六)申請人因故需他人代理申請時,依序以次一順位親屬為優先;申請人應出具委託切結書。
(七)死亡者戶內只有1人,無前述親友,由當地鄉鎮市公所辦理葬埋者,不予補助。
(八)其他特殊情形者,經本府依實際狀況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
補助金額:每案補助5,000元整。
申請程序:
申請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即死亡日起)2個月內,檢附以下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二)死亡證明書
(三)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
(四)申請人與死亡者關係證明文件
(五)申請人郵局存摺影本
(六)申請人補助領據
※詳細相關規定及申請表件請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