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11年10月26日公告花蓮縣及臺東縣為辦理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
自111年10月27日起至11月5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事宜
例假日111年10月29、30日(星期六、日)及11月5日(星期六)暫停受理旨揭災害救助三天。
依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六條。
救助對象:所有受災之畜牧業自然人、公告飼養規模以上之畜牧場經登記核准者、使用土地、水源及設施均合乎法令及規定者。
申請救助應備文件:
※受災戶應於災後3日內,檢具畜牧場登記證書影本、身分證、印章、存摺、受災相片、化製三聯單、畜禽購入證明、救助申請表等文件向公所農業課申辦。(若已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為現金救助地區者,至遲於公告後10日送件,逾期概不受理。)
※若為公告飼養規模以下自然人,另需附土地謄本、土地所有權狀影本;若為承租戶,則須併附租賃契約等文件。
依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附表規定,畜牧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中,設 施以「畜禽舍」及「堆肥舍」為限,「倉儲設施」、「飼料調配室」、「管理室」非屬前揭救助項目,其損失不予救助(如參考附件「第六條附表_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修正規定」)。
* 公告詳如附件電子檔案
敬請台東市符合旨揭災害救助對象者,盡速於上班時間內聯絡本所經建課承辦人員辦理,逾期視同放棄資格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