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12年3月21日農糧產字第1121090272號函辦理
查農地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作業規範第4點第6款及第9點 第1款第1目規定略以,辦理生產環境維護措施農地,於所 報生產環境維護期間不得種植綠肥、景觀作物以外之作物 及從事經濟活動或事業之生產,經勘查有前揭情形,屬申 報不符,當次耕作措施不核予獎勵,並取消次年一次及同 耕作期間申報轉(契)作、生產環境維護、繳售公糧稻穀等 措施及領取農業環境基本給付之資格;另本計畫查核作業 規範第6點第4款規定略以,農地申報轉(契)作,種植水稻 或非本計畫核定之轉(契)作作物,經勘查屬實,亦為申報 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