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據臺東縣稅務局115年6月2日東稅牌字第1150112875A號函辦理。 |
| 二、 | 本年1月28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後段規定,增訂因身心障礙情況,致無駕駛執照者,其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且車籍地與該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供該身障者使用之車輛,每一身障者以1輛者為限,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排氣輛2,400C.C.為限)。另本年4月28日財政部台財稅字第11500562810號核釋,放寬身障者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其監理機關登載之住居所地址與身障者戶籍地相同且供身障者使用之車輛,得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以減輕照顧者免負擔,落實身障車免稅規定之法益。 |
| 三、 | 隨函檢附宣導文宣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