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說明: |
| 一、 | 依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15年9月9日社家障字第1150761077A號函辦理。 |
| 二、 | 依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第10條第1項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就其主管之法規及行政措施,針對不符合公約規定者,應進行法規之增修、廢止及行政措施之改進。為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精神,社家署請地方政府加強督導轄內停車場業者,全面檢視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告示牌,避免使用「殘障(Handicapped)」等不當或具歧視性、貶抑性之用語。 |
| 三、 | 請各鄉(鎮、市)公所依權責協助檢視轄內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告示牌及相關標示內容,如有使用前開不當或具歧視性用語之情形,請協助通知或督導相關管理單位妥予改善。 |
| 四、 | 請本府交通及觀光發展處交通事務科就停車場管理權責協助提供相關意見,並請依權責協助相關停車場管理單位檢視及改善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告示牌。 |
| 五、 | 檢附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函1份。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