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 函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轄內「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癌醫中心分院」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項目及公告1份,請查照。 |
說明: |
一、 | 依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1月13日北市衛長字第1123007138號函辦理。 |
二、 | 旨揭鑑定項目如下: |
(一) | 第一類「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之鑑定向度:意識功能、智力功能、記憶功能、高階認知功能、口語理解功能、口語表達功能。 |
(二) | 第二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之鑑定向度:視覺功能、平衡功能、眼球構造。 |
(三) | 第三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之鑑定向度:嗓音功能、構音功能、言語功能的流暢與節律、口構造、咽構造、喉構造。 |
(四) | 第四類「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之鑑定向度:心臟功能、血管功能、血液系統功能、呼吸功能、呼吸系統構造。 |
(五) | 第五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鑑定向度:攝食功能、胃構造、腸道構造、肝臟構造。 |
(六) | 第六類「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鑑定向度:腎臟功能、排尿功能、泌尿系統構造。 |
(七) | 第七類「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鑑定向度:關節移動的功能(上肢)、關節移動的功能(下肢)、肌肉力量功能(上肢)、肌肉力量功能(下肢)、肌肉張力功能、不隨意動作功能、上肢構造、下肢構造、軀幹。 |
(八) | 第八類「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之鑑定向度:皮膚保護功、皮膚區域構造。 |
三、 | 檢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及「臺北市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院」名冊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