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有關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於實務運作中可能出現之最大字元數一案,請於2月26日前惠予提供意見。
說明:
一、按《原住民身分法》第3條規定:「父或母為原住民,且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取得原住民身分:一、取用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之傳統名字。三、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或母之姓。」
二、原住民族人依法取用、並列或回復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涉及姓名於各類證件及系統登載之實務運作,為協助金融機構因應姓名登載實務之多元樣態,並利於後續系統規格及作業流程之調整,本會擬彙整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於實務上可能出現之最大字元數之情形,作為政策及技術面之參考依據。
三、綜上,請貴機關就所掌業務範圍內徵詢族人之意見,提供有關原住民族傳統名字於實務運作中可能出現之字元數上限、常見格式或相關經驗意見,俾利本會彙整後,提供予金融機構作為系統規格調整及實務作業之參考。
四、為簡化行政作業,相關意見得免備文逕以電子郵件方式傳送至本會承辦人信箱(linwei0303@cip.gov.tw)。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