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陳修正「屏東縣佳冬鄉春節老人慰問金暨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1案,請備查。 說明: 一、依據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4項規定辦理。 二、旨案業經屏東縣佳冬鄉民代表會第22屆第3次定期大會議決通過,本所113年06月12日屏佳鄉社字第11300032732號令公布施行。 三、檢陳修正「屏東縣佳冬鄉春節老人慰問金暨重陽敬老禮金發放自治條例」公布令、修正總說明、修正條文對照表及修正後全文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