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計畫作業規範重點說明如次:
(一)稅則號列:鮮芒果08045021002、冷凍芒果08119024002。
(二)申請資格:合法設立並具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且計畫實施期間出口中國大陸以外市場芒果須累計達3公噸。
(三)外銷目標:2,200公噸。
(四)獎勵期間:本(115)年5月1日至本年7月31日(凍果至10月31日)。
(五)基礎獎勵:
1、歐、美、紐、澳、中東地區:空運每公斤新臺幣(以下同)70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84元;海運每公斤10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15元。
2、日本、韓國、新加坡:空運每公斤35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42元;海運每公斤5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7.5元。
3、其他地區(含香港、澳門但不含中國大陸):空運每公斤25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斤30元;海運每公斤3元,本年5月15日至5月31日及7月1日至20日期間每公4.5元。
(六)附加獎勵:
1、產銷履歷加碼:出口芒果鮮果之果品貨源具產銷履歷驗證通過者,每公斤增加5元。
2、外銷績效激勵獎金:單一業者獎勵期間出口歐、美、紐、澳、中東地區單一國家市場數量累計達10公噸業者,提供單筆15萬元激勵獎金;而出口日本、韓國、新加坡單一國家累計達30公噸業者,獎勵20萬元,進一步累計達50公噸,提高獎勵為30萬元(以達成較高績效額度核給)。
二、外銷業者須配合本農業部稽核機制:配合關務署查證出口農產品數量及貨櫃退運資訊,以及辦理復運進口開櫃查驗作業;配合農業部農糧署進行農藥殘留或外銷品質檢驗等;配合農業部國際事務司實地查核稽核登記申請資料正確性及完整性等。
三、倘貨品遭舉發違規事實者,除該批貨品不予獎勵外,倘併計累積達3次(含第3次)者,自第3次查獲日起算,停止受理該外銷業者後續申請本計畫。
四、其餘未詳列規範事項內容,請依照作業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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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檔案名稱 | 格式 | 格式 |
|---|---|---|
| 作業規範.pdf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