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監督寺廟條例第9條規定:「寺廟收支款項及所興辦事業,住持應於每半年終報告該管官署,並公告之。」辦理寺廟登記須知第20點規定:「寺廟應按其財產情形,興辦公益或慈善事業,寺廟經費應用於宣揚教義、修持戒律及其他正當開支。寺廟負責人並應依規定將收支報告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備查並公告之。」請各寺廟依上開規定及組織章程落實財務申報及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