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期限:115年1月2日至115年2月6日止,上午8:00-12:00,下午13:30-17:00,逾期不受理。
*受理地點:本所經建課5、6號櫃台。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
1. 身分證、存摺影本及印章
2. 最近三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3.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
(1) 土地所有權人為配偶或直系二親等以內需檢附:土地所有權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2) 有效期限內委託經營契約書或有效期限內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公有耕地或台糖地租約書不得轉租,當申請人和承租人非同一人,應由承租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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