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農業部辦理「115年臺灣石斑魚海外拓銷獎勵計畫」
為持續協助石斑魚產業發展,穩定國內產銷,並針對不同目標市場提供海外拓銷獎勵,爰辦理旨揭計畫,並訂定「115年臺灣石斑魚海外拓銷獎勵計畫作業規範」(檔案詳如附件),以提升業者外銷意願及穩定國內產銷。
本案計畫獎勵原則說明如次:
(一) 獎勵對象:有外銷資格之漁民(業)團體或貿易商,或領有工廠登記證之加工廠。
(二) 獎勵期間(以報關日期認定):115年5月1日起至115年11月30日止。
(三) 獎勵數量:石斑魚350公噸。(限目標市場)
(四) 受理單位:另案公告受理單位及聯絡資訊。
(五) 出口貨品分類號列:
1、 活石斑魚:0301.99.29.41-6。
2、 活 龍 虎 斑(雌 棕 點 石 斑 X 雄 鞍 帶 石 斑) :0301.99.29.72-8。
3、 石斑魚,生鮮或冷藏:0302.89.89.41-4。
4、 冷凍石斑魚:0303.89.89.60-9。
5、 生鮮或冷藏石斑魚片:0304.49.90.50-6。
6、 生 鮮 或 冷 藏 石 斑 魚 肉(不 論 是 否 經 剁 細):0304.59.90.50-3。
7、 冷凍石斑魚片:0304.89.90.60-5。
獎勵基準:
1、 亞洲市場(除中港澳):海運每公斤補助10元、空運每公斤補助30元。
2、 亞洲以外市場(含中東):海運每公斤補助15元、空運每公斤補助40元。
3、 魚片(含輪切)每公斤再增加10元。
4、 產品來源為取得產銷履歷驗證,每公斤再增加5元(不限航運方式)。
獎勵請領及核銷:
1、 經費請領期限分二階段,說明如下:
(1) 第一階段:報關日期115年5月1日至7月31日之出口登記,最遲應於114年8月15日前檢附相關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2) 第二階段:報關日期1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之出口登記,最遲應於115年12月15日前相關指定文件向受理單位申請獎勵。
2、 經費請領檢附資料:
(1) 海外拓銷獎勵金經費申請表(用印)。
(2) 海關開立之出口報單第五聯正本(出口證明聯)。
(3) 運輸業者開立之裝運提單影本(加註與正本相符)。
(4) 有效期限內之產銷履歷驗證證書及附頁、外銷包裝箱上黏貼產銷履歷標章貼紙之佐證照片,與交貨明細表(僅限申請產銷履歷附加獎勵使用,倘未主動檢附或資料不齊者,則視同放棄申請,不得事後要求補領。)
抽查機制:
1、 外銷業者辦理出口登記時,即表示同意農業部提供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及出口品項等資訊予財政部關務署,查證出口貨品數量及貨櫃退運資訊,以及辦理復運進口開櫃查驗作業,屆時務請外銷業者配合辦理。
2、 為確保外銷水產品品質及衛生安全,如有需要應配合農業部漁業署不定期派員進行相關檢驗。出口作業期間請各外銷業者及其供貨單位(包含加工廠、養殖場、漁民團體、個別漁民)配合農業部及所屬機關、受理單位實地或電訪查核作業,倘未能配合抽檢者,該筆經費申請將退件不予受理;另受理單位亦將不定期以電訪或其他形式稽核外銷業者預報申請資料之正確性及完整性。
3、 倘有未符檢疫檢驗標準者、品質檢驗報告不合格、遭輸入國退運或銷毀而未實際出口拓展市場等情形,該批貨品將不予補助,並提高該外銷業者爾後出口抽檢比率;該供貨加工廠、養殖場、漁民團體、個別漁民名單將同時轉致農業部相關單位加強輔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