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財政部公益彩券回饋金運用及管理作業要點第 4 點第 1 項第 2 款第 6 目及衛生福利部審查 申請運用公益彩券回饋金計畫處理原則第 3 點規定。
二、 目的:協助低收入邊緣戶等弱勢族群,排除其就醫障礙,維護其健康之相關費用。
三、 辦理期程:114 年 1 月 1 日至 114 年 12 月 15 日止(或至經費用罄即截止)。
四、 補助對象及經濟困難認定標準: 1. 須設籍本縣。 2. 低收入戶 :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 條規定。 3. 中低收入戶 :其資格認定係依據社會救助法第 4-1 條規定。 4. 其他經濟弱勢:符合各級政府依其相關規定補助之經濟弱勢者或由各級政府認定經濟困難 並開立證明者,抑或符合各縣(市)街友(或遊民)安置輔導辦法者(非村里鄰長證明)。
五、 補助項目及標準: 1. 健保欠費:無力繳納健保費或積欠健保費者,予以協助繳納健保欠費之金額;每人每年補助上 限 6,000 元。
2. 健保部分負擔:係指健保在保者就醫時,由健保特約醫療院所代為收取健保給付範圍之自付費 用 (包含門診、急診、住院部分負擔) 。
3. 住院膳食費:住院期間健保不給付之膳食費用。
4. 救護車費用:病患因緊急狀況就醫、院間轉診或強制就醫時之救護車費用(含隨車救護人員費 用);每人每年補助上限 6,000 元。
5. 偏遠地區交通費:居住偏遠地區,無大眾交通運輸工具或有大眾交通運輸工具但班次過少時: (1)病患就醫、轉診或返家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交通費用。(2)由病患自行負擔之居 家醫療醫事人員或社會工作人員至病患家中訪視所搭乘計程車或自用汽(機)車之交通費用;每 人每年補助上限 2,000 元。 (偏遠地區之定義及範圍:依據「衛生福利部 112 年度推展社會福利補助經費申請補助項目及 基準」本縣原住民地區及離島地區為: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蘭嶼鄉、臺東市、 卑南鄉、大武鄉、太麻里鄉、東河鄉、鹿野鄉、池上鄉、成功鎮、關山鎮、長濱鄉及綠島 鄉。)
6. 掛號費:健保不給付之門診、急診及住院掛號費用。
7. 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之醫療自付費用(以健保給付範圍為限):係指無健保身分者就醫時,醫療 院所依健保支付標準所收取之費用(診察費、藥劑費、注射技術費、檢驗費、X 光檢查、電腦 斷層費、藥事服務費、護理費、開刀費、特材費等)。 *以上各項補助費用合計每人每年以 30,000 元為上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