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項目: 梅
申請期限: 113年10月5日至10月14日止
申請人請檢附下列文件,缺件不予受理:
1. 身分證、存摺影本及印章
2. 最近一個月內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3. 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者,應檢附委託經營契約書或租賃契約書或土地使用同意書。公有耕地或台糖地租約書有載明承租人不得轉租之字樣時,當申請人和承租人非同一人,應由承租人申請。
*另外如檢附自行拍攝照片,應包含拍攝日期、相鄰田區、可識別田區位置之背景及衛星定位資訊,並自行標示田區坐落地段(地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