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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烈嶼鄉公所「鏡看烈嶼之美」攝影比賽活動

  1. 首頁
  2. 訊息公告
  3. 活動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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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布日期 2023年03月31日
  • 發布單位 行政室
  • 瀏覽數 28

一、活動緣由:結合烈嶼地區推廣觀光,藉由攝影比賽活動,增進更多遊客對烈嶼地區特色自然人文風情之發現與認同,經由照片詮釋本鄉美景,藉此活動廣羅烈嶼各角度之美並吸引遊客認識烈嶼鄉。
二、主辦單位: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
三、攝影主題:以烈嶼鄉美景為題材非人物特寫,凡能以優異之構圖、輪廓、光影、色調、技巧 等,充分呈現出烈嶼之美 。
四、相片拍攝期限:1 1 1 年 11 月 1 日至 112 年 10 月 31 日止。
五、收件日期:自 112 年 11 月 1 日至 112 年 11 月 15 日止,逾期不受理(以郵戳為憑)。
六、參加資格:具備中華民國國籍者且愛好攝影人士,歡迎參加;惟直接或間接參與本案之工作人員、公所員工不得參與。
七、參加數量:每位參賽者作品以 3 張為限,連作 組照 不收,每人限得一獎項,以最高獎為主。
八、評審方式:由主辦單位 擇期 聘請相關領域之學者組成評審團公開評選,參賽者應尊重評審團決議,不得異議。
九、評審標準:
一 攝影主題呈現 主題內容、創意性、整體表現等 3 0% 。
二 構圖與創意 30% 。
三 攝影技巧 30% 。
四 主題說明 說明作 品之概念 1 0% 。
十、獎勵辦法:
一 第一名:計1名,獎金 1 萬元, 紀念品 1 份 獎狀乙紙 。
二 第二名:計1名,獎金 5 ,000 元, 紀念品 1 份 獎狀乙紙。
三 第三名:計1名,獎金 3,000 元 紀念品 1 份 獎狀乙紙。
四 優選獎:計 10 名, 紀念品 1 份 獎狀乙紙。
五 佳作獎:共 20 名, 紀念品 1 份 獎狀乙紙。
十一、收件辦法:信封上請註明參加『 鏡看烈嶼之美 』 字樣, 如參賽作品 因送件過程或 於評審前因不可抗力之災變致生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請於收件期限內送達至:金門縣烈嶼鄉林湖村西路 60 號 金門縣烈嶼鄉公所 農觀課 收,電話: 082 364510 ,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得獎公布:經評選後, 結果 公告於烈嶼鄉公所官網 、烈嶼旅遊網及 臉書 粉絲專頁 。
十三、給獎方式: 領獎日期、方式及地點由主辦單位通知得獎者,屆時請得獎者撥空出席領獎,若因故無法出席請盡早告知主辦單位,將另行告知領獎方式 。
十四、參賽規範
(一) 作品規格:請沖 洗 4X6 之彩色 相片, 並 須一併 提供 原 照 片 電子檔以 JPG 檔案 寄送至 lieyu.tour@gmail.com ,有效畫素 1,000 萬以上 參賽作品數位檔案應註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 例如:王 OO 作品名稱 )),並與該作品報名表、作品資 訊表所填資料相符, 逾期未繳交或繳交不全者 ,不受理 之 。
(二) 參賽作品不得 有 裝裱、格放、疊片、加色、抄襲、拷貝、電腦合成 或其他修改情事 。
(三) 參賽作品未達標準,獎項得從缺,經評審錄取之作品不得要求取消得獎資格。
(四) 投稿作品須為未曾公開發表,無獲任何獎項之作品。
(五) 參加作品無論入選與否均不退還 (包括規格 、資格 不符或爭議者) 。
(六) 評審前若遇不可抗力之災變、意外等事故所造成之損失,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
(七) 每張 參賽作品 反面須填寫攝影者姓名、主題名稱 ,並 個別 填寫 報名表(如附件),報名表可自行複製 填寫不完全 者, 不 予受 理 。
(八) 得獎作品,著作權 無償 讓與主辦單位 ,為主辦單位所有 主辦單位得依著作權法永久性行使一切重製及公開展示等之權利,如有印刷宣傳、網路、雜誌發表、專輯印製等均不另給酬。
(九) 得獎作品經查證屬實係冒名、抄襲、拷貝、仿冒者,即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金、獎品、獎牌或獎狀,得獎者不得異議,獎項不予遞補,如涉司法爭訟,概由當事者自行負責。
(十) 攝影作品若涉及著作權、肖像權等法律問題,作者 須 自行處理 並負完全責任 ,與主辦單位無關;若有糾紛者,一律取消參賽資格,優勝者取消獎項並追回獎金。
(十一) 參賽作品若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所造成的損失,主辦單位 恕不負賠償之責。
(十二) 領取獎金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所得稅 規定辦理所得稅登載或扣繳事宜。
(十三) 未獲入選作品主辦單位得視需要徵選作品若干,其獎同佳作作品,其著作權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十四) 凡參賽者均視為認同本比賽簡章之各項規範辦理。
(十五) 主辦單位就本簡章所列事項保有最終解釋及決定之權利。
(十六) 本計畫奉核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以本所說明為準。倘因外在因素或政策調整,本所得即時調整計畫並保有修改變更活動辦法之權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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