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本縣消防局115年1月6日消預調字第1150000122號函辦理。 |
| 二、 | 惠請針對欲辦理大型活動(如酬神謝神廟會、演唱會、遶境活動等)且施放爆竹煙火者,宣導以下事項: |
| (一) | 施放煙火彈等專業爆竹煙火(含電子串接施放),應依「爆 竹煙火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向消防局申請施放許可,並確實依許可內容辦理相關事宜。 |
| (二) | 施放一般爆竹煙火,應確實遵守產品使用說明(如不得串 接或堆疊使用、升空類產品應於平坦地面施放等),並應 符合自治法規有關禁止施放地區、時間等之規定。 |
| (三) | 車輛載運危險物品須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4條相 關規定,司機應領有合格訓練證明,且依規定向監理機關 申請臨時通行證,並按照核定路線行駛。 |
| (四) | 爆竹煙火之儲放、載運等,均應遠離火源及高溫環境。 |
| (五) | 請主辦方於活動現場備置滅火器材。 |
| (六) | 嚴禁使用拖板車方式載運及施放爆竹煙火。 |
| (七) | 違反相關規定者,消防局可依法沒入爆竹煙火,並處以相應罰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