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訂定「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並自即日(114年10月26日)起生效。
因應非洲豬瘟緊急防疫措施
一、本措施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訂定之。
二、本措施項目如下:
(一)禁止輸送豬隻措施:指定全國豬隻(含精液)禁止移出飼養場所。
(二)    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泥:指定全國層宰場之豬隻層鱧(含內臟)停止運出。
(三)    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層宰。
三、本措施指定期間:
(一)    禁止輸送豬隻措拖: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12時起至114年11月6日12時止。
(二)    停止搬運豬隻屠體(含內臟)措施: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3日12時起至114年11月6日12時止。
(三)    肉品市場豬隻限於原市場內屠宰:自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12時起至114年11月6日12時止。
四、經動物防疫機關同意或依動物防疫人員指示辦理者,不受本措施之限制。
五丶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12時前,已在送往肉品市場或屠宰場途中豬隻,應於114年10月22日24時前到達,到達後禁止移動。
六丶違反本措施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八款規定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時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七、本部114年10月22日農防字第1141863082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