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
一、 | 依據衛生福利部114年1月23日衛授家字第1140100254號函辦理。 |
二、 | 依據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及身心障礙者福利與服務需求評估及證明核發辦法規定,身心障礙證明之申請需有國民身分。另有關核發外籍人士身心障礙證明1節,查內政部87年6月23日台(87)內社政字第8717934號函釋略以,如他國予以居留於該國之我國身心障礙者與其本國身心障礙國民有相同之保障,基於互惠主義及對外國人士應給予符合國際「一般文明標準」之對待原則,則同意由地方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先予敘明。 |
三、 | 有關哥倫比亞籍人士是否符合互惠原則,經駐哥倫比亞代表處回復表示,合法居留於該國之我國人士等同該國國民受其身心障礙相關法規及制度保障。爰依前開互惠對待原則,同意取得我國外僑永久居留證之哥倫比亞籍人士,可依相關法規核發我國身心障礙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