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旨: | 轉知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新增身心障礙鑑定項目之醫院及該市指定身心障礙鑑定機構(含鑑定類別、鑑定向度)一覽表(如附件),請查照。 |
| 說明: |
| 一、 | 依據高雄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25日高市衛長字第11232745400號函辦理。 |
| 二、 | 旨揭自112年2月17日起指定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新增鑑定項目如下: |
| (一) | 高雄市立民生醫院: |
| 1、 | 第2類「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聽覺功能。 |
| 2、 | 第3類「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嗓音功能、構音功能及言語功能的流暢與節律 |
| (二) |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第5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效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胰臟功能。 |
| (三) | 高雄榮民總醫院:第5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效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胰臟功能。 |
| (四) | 國軍高雄總醫院:第5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效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胰臟功能。 |
| (五) | 義大醫療財團法人義大醫院:第5類「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效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胰臟功能。 |
| 三、 | 身心障礙鑑定表第四部份活動參與及環境因素評估人員,取消鑑定人員於每處圈選處核章,如有增修塗改處才須核章確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