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更正本府115年1月30日預告修正「臺東縣兒童及少年安置辦法」公告,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及第154條辦理。 二、 旨揭公告事項第五點應為「公告揭示之日起7日內」,誤繕為「公告揭示之日起760日內」,爰辦理公告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