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依據內政部115年3月25日內授國建管字第1150803466號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5年3月2日經標檢政字第11530003150號函副本辦理。 |
| 二、 |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113年12月25日以經標檢政字第11330025300號公告訂定「應施檢驗電動車充電設備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電動車充電設備(30kW以下)」自115年7月1日起納入應施檢驗範圍,屆時須完成檢驗程序及符合相關檢驗規定,始可輸入或運出廠場,於國內市場陳列銷售,合先敘明。 |
| 三、 | 倘若業者從事前揭商品設備之生產製造,並於國內陳列銷售,請儘速向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之試驗室申請型式試驗,並完成相關檢驗程序。若有任何疑義或需協助之事項,請逕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諮詢。 |
| 四、 | 有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指定試驗室名單,請至該局網站下載運用(網址:https://www.bsmi.gov.tw;搜尋路徑:商品檢驗/應施檢驗商品專區/電子類產品/指定試驗室/「國內安規認可指定試驗室名單.pdf」或「國內電磁相容認可指定試驗室名單.pdf」項下查閱,關鍵字:CNS15511)。 |
| 五、 | 另檢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函文副本暨公告影本各1份供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