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經標四字第11240004520號令
修正「優良衡器計量管理業者申請須知」第四點、第六點、第七點,並自即日生效。
詳如經濟部網站:
https://law.moea.gov.tw/LawContent.aspx?id=FL065712